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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职责
      
                 院长职责和职权                            


1、职责

1.1 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及上级领导指示。
1.2 负责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主持制定总院的经营管理工作计划。
1.3 负责主持制定质量方针目标,配备必要资源,促进质量体系有效运行。
1.4 负责主持制定各项技术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检查和考核。
1.5 负责推进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方法,提高经济效益。
1.8 负责对总院内各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主持人员调配和培训、干部任免及奖惩工作。
1.7 负责合同评审、采购等工作。

2、 权限

2.1 对总院内的经营管理工作有决策权,对解决经营管理标题、管理中问题有决定权。
2.2 在核定定员编制内有权编制行政机构设置,有权任免管理者代表和对中层干部和进行人事调动。
2.3 有权决定本院范围内各种标识制度的建立、修改。
2.4 有权决定承包经营责任制,有权按有关规定对本院员工实行奖惩。
2.5 有权按有关规定,为做出特殊贡献的职工晋级,对违纪职工有权予以行政处分。
2.6 有权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对总院中层干部进行奖惩。


                           联系电话:26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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