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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长职责和职权                            


1、职责

1.1 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及上级领导指示。
1.2 负责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主持制定总院的经营管理工作计划。
1.3 负责主持制定质量方针目标,配备必要资源,促进质量体系有效运行。
1.4 负责主持制定各项技术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检查和考核。
1.5 负责推进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方法,提高经济效益。
1.8 负责对总院内各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主持人员调配和培训、干部任免及奖惩工作。
1.7 负责合同评审、采购等工作。

2、 权限

2.1 对总院内的经营管理工作有决策权,对解决经营管理标题、管理中问题有决定权。
2.2 在核定定员编制内有权编制行政机构设置,有权任免管理者代表和对中层干部和进行人事调动。
2.3 有权决定本院范围内各种标识制度的建立、修改、 。
2.4 有权决定承包经营责任制,有权按有关规定对本院员工实行奖惩。
2.5 有权按有关规定,为做出特殊贡献的职工晋级,对违纪职工有权予以行政处分。
2.6 有权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对总院中层干部进行奖惩。


                           联系电话:26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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