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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委书记、总院副院长工作职责和权限                            

1、职责:

1.1 对党的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执行情况负责。
1.2 对党代会决议和职工提案处理、执行情况负责。
1.3 对党内工作出现的重大失误负责。
1.4 对所分管的单位的质量方针和目标的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负责。

2、权限:

2.1 有权参与全院生产经营管理,参与研究制定重大决策,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2 有权听取单位行政工作汇报,贯彻并监督党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指示的落实。
2.3 有权向上级党委汇报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2.4有权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5有权按有关规定支配党费的支出。
2.6有权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研究讨论和决定党内和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并形成决议,组织实施和检查决议的执行情况。
2.7对领导干部任免、调动、奖惩,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2.8有权对所分管的单位的质量方针目标实施和质量体系运行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联系电话:2610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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