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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责
1.1 负责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质量方针政策和总院院长指令。
1.2 负责履行管理者代表职责、质量体系建立实施和运行。
1.3 负责主持总院内新项目的立项和设计控制工作。
1.4 负责主持过程控制、检验和试验、检验测量试验设备不合格品服务控制等工作。
1.5 负责主持服务工作,并就分承包方、顾客和第三方与质量体系有关事宜进行处理。
2、 权限
2.1 总院总工对全院质量工作有决策权、指挥权。
2.2 总院员工对质量体系文件和技术文件有审批权。
2.3 总院总工有对分承包方、顾客及第三方与质量体系有关事宜的处理权。
2.4 总院总工对重大质量技术事故有处理权。
2.5 总院总工对所管辖的单位内的职工有实行奖惩权。
联系电话:261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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